婚姻法第十条是怎么规定的?民法典如何认定共同生活?

婚姻法第十条是怎么规定的?
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的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民法典如何认定共同生活?

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:

(1)举行了结婚仪式,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;

(2)虽未举行结婚仪式,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;

(3)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;

(4)当事人同居生活,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、陪侍,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,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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